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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代表团提交修改《森林法》议案
来源:海南日报 阅读次数:2037 发布时间:2010/3/10 10:49:00

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深入发展,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(试行)(以下简称《森林法》)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,有些法律制度缺位,事实上存在的重要林业法律关系,还没完全得以体现,海南代表团依此向全国人大正式提交修改《森林法》议案。

该议案认为,政府在林业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和责任还没有完全体现。政府在林业中起主导地位,在设定政府权力的同时,也应该设定相应的责任,这对于保障林业工作的有效开展至关重要。

现行的《森林法》自1979年颁布以来,至今已修改了两次,但是林地用途管理制度还未得到确认。林地是森林资源的基础条件,也是生态效益、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的主要载体。不同性质的林地,有不同的功能,采取的管理方法也应有所不同。在法律上确认不同性质的林地,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,有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,有利于完备林地的生态功能体系和发展林业产业体系。

不仅如此,林业权利人的权利、义务还没有在《森林法》中明确,林业执法机构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、职责、体制,也需要在《森林法》中进一步明确。

该议案认为,在《森林法》中确认林木所有权、使用权、管理权、经营权、处置权、收益权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,有利于解决当前权利混乱,义务、责任不清,管理错位,权益不保障,发展无动力等问题。

目前,我国进行的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分配和明晰产权、放活经营权、规范流转权、确保收益权,这是对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重要举措,这些权利、义务需要在《森林法》中得以确认。

此外,林业执法机构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、职责、体制,还需要在《森林法》中进一步明确。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分散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个业务部门,形成多头执法,各业务部门既承担管理业务又承担执法业务,职责交叉,关系不顺,管理和执法工作都受到影响。同时对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又难以查处。事实上造成查老百姓的案子多,查“官商”的案子少。进一步理顺执法机构,建立适应客观工作需要的执法体制势在必行。国家派驻各省(区)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,其职权在《森林法》中也没有明确。

议案建议,设定政府在发展森林资源规划目标措施的内容,明确政府在森林资源利用、保护、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责任,在《森林法》尽可能地增强可操作性,真正实现有法可依,依法办事,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人为解释因素,实现法律效果的最大化。(黄晶 陈成智 谭丽琳)